高等考试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医药卫生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卫生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九种必试科目和卫生工程学等十一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刑法等四科目及应考人之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5年8月5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考试次第改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一试之科目相当于原第二试;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分别相当于原第一试和第三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