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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香港法院组织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法院组织

香港法院组织

分为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行署、死囚裁判法庭、儿童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通常均称法院或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讯一切刑事检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政府之间的民事纠纷,并兼具司法行政职能。最高法院由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组成。它对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其全部法官都称按察司。最高法院上诉庭,亦即香港上诉法院,由首席按察司和9名上诉庭按察司组成,负责审理原讼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同时,还就等级较低的法庭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土诉人如不服上诉庭的判决,可以上诉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原讼庭,亦即香港高等法院,由首席按察司为首的20多位法官组成。分设刑事、海事、贸易、婚姻等法庭。有权受理在香港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此外,还受理对裁判司署的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儿童法庭及其他下级法庭的民事方面的上诉案件。香港地方法院,是按地区设立的审级仅次于香港最高法院的司法机关。现有4所,分设在香港岛中区、九龙、基湾和粉岭。共有法官30多人。主要受理民事方面标的额为6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在4.5万元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刑事方面为除谋杀、误杀、强奸等重案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廉政公署主控的贪污案件等。另外,还享有受理信托、遗产管理继承、抵押等方面的管辖权,也受理来自租务审裁处、劳资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以及对印花税署署长额定的印花额有异议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宣布决定后14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各级法院的最高长官为首席按察司,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称按察司。港督遵照英皇经由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颁发的训令,根据《英皇制诰》委任首席按察司、最高法院上诉庭和原讼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则由港督分别以加盖公章的委任状及受权令委任。香港法院遵照英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实行独立审判。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受立法或行政机关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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