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聚众伙抢路行妇女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韩海见路过车上的姬焦氏打扮怪异,疑是被人贩卖,即起意纠集王效参、余奉奇等人抢夺姬焦氏。韩海将姬焦氏拉出车外架走。不久,案犯韩海、王效参被抓获,余奉奇等逃走。韩海死在监中。安徽省审理此案认为,案犯伙抢路行妇女,业已出车,“似应照已成定拟”,但已成之例还包括抢完后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或被奸污等几种情况,本案于抢获后,并未嫁卖,如果按抢夺路行妇女已成例定罪,则和抢夺后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或被奸污之案没有区别。安徽巡抚就此向刑部安徽司咨请。安徽司指出,“抢夺路行妇女例内,……无未卖未为妻妾奴婢及未被奸污,准其减等明文”,那么遇有抢获拉走,还没嫁卖等就被拿获的案件,不能按未成定罪。历来办理的聚众抢夺路行妇女案,只要一经拉走,虽然当场被抓获,也照已成定罪。本案也应照“抢夺路行妇女已成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