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贸市场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 农村由供销合作社代行管理市场。1957年开始, 大多数县的主要集镇设立区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分会、或市场管理站, 受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1968年, 县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 1971年后,少数县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改为工商局。
改革开放以前,农村集市贸易沿用的是老一套管理办法:管理者是被管理者当然的主宰, 市场管理部门当然是市场的主人。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在市场管理工作上, 片面强调经营者服从管理的一面, 而忽视了管理者有责任培育市场民主和谐的气氛, 为经营者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集贸市场经过1985、1986、1987年3年的集中建设已初具规模,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服务设施比较完善, 交易条件有了改善。如何管理好这批市场, 使它们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服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成为管理工作的重点。1986年10月,省工商局及时而又准确地指出, 在继续抓好场地建设的同时, 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科学管理、文明服务上来, 并提出要用宣传疏导好、组织服务好、市场秩序好、清洁卫生好、社会效益好等 “五好” 标准严格管理市场。按照 “五好” 的要求, 1987年10月, 省工商局表彰了40个全省文明集市, 其中农村集贸市场有21个。1987年, 国家工商局决定在全国普遍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 的活动, 1988年10月, 国家工商局表彰了427个 “全国文明集贸市场”, 湖南21个全国文明市场中有10个农村集贸市场获此殊荣。之后, 创建文明集市的活动在全省得到深入持久地开展, 文明市场及其评分标准成为管理农村集贸市场的榜样及规范。随之, 市场管理观念、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管理观念由以管理者作为市场的主人, 转变为以经营者作为市场的主人, 许多农村集贸市场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增强经营者的主体意识, 调动其积极经营办好集市的热情; 管理内容由过去偏重秩序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 全省大中型农村集市都建立了信息、引进、帮销三个网络; 管理方法由过去比较杂乱转向规范化、制度化, 许多农村集贸市场建立了岗位制,管理工作实行 “三定五包”, 即定人员、岗位、任务、包秩序、管理、卫生、服务、收费, 做到事事有人做, 项项有要求。
中共十四大为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 市场必须走依法管理的道路。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此, 湖南省抓紧了市场管理立法工作。1994年12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并于1995年4月1日起实行《条例》 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湖南省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向法制化的轨道迈出了新的步伐, 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 规范交易行为, 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促进五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