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陈璧君助汪卖国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陈璧君助汪卖国案 陈璧君助汪卖国案该案发生于1946年。陈璧君,字冰如,广东新会人。1912年与汪精卫结婚。曾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抗日战争爆发后,汪精卫响应近卫文麿的“和平三原则”,与日密谈言和,陈璧君参与了谋议。后随汪精卫自重庆潜逃到越南河内,由汪逆发表主和艳电。然后又转赴上海,与日寇商定“和平基础”方案,在1940年3月30日,汪组织伪国民政府,陈璧君任伪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及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并指导西南各省伪党政军事务,同时与其胞弟、伪广东省长陈耀祖,在日敌矢崎、酒井等指挥下,处理广东政务,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9月被中统局拘获,移到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处侦查起诉。1946年4月16日,江苏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审理陈案。陈在法庭上态度骄横,时而抨击国民党当局的一些所做所为,时而讥嘲法官,甚至大闹法庭,破口大骂蒋介石。她不承认自己的卖国行径,并且为汪精卫极力辩护。4月22日,陈璧君被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一律没收。陈璧君听完判决后,对判决不服,但表示不提出上诉。陈璧君的女儿汪文恂认为判刑过重,向最高法院声请复判。5月21日,南京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作出了复判判决,驳回汪文恂的声请,维持江苏高等法院4月22日的判决。陈璧君被判决后,在苏州狮子口的江苏第三监狱中服刑。1949年春,国民党政府南逃,对关在狱中的汪伪汉奸,作出一项特殊决定:除已执行死刑的以外,被处无期徒刑以下的,一律释放;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律移送上海提篮桥监狱继续羁禁。1959年6月17日,陈璧君病死。 ☚ 南京第一起汪伪汉奸案 褚民谊卖国通敌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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