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采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采造 采造采为采办,造为岁造。最初,明代宫廷用度主要仰给于上供,上供之物则是任土作贡,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 ( 《明史·食货志》)。采办是为补充上供之用不足。岁造主要供给宫廷在绢帛布匹、砖瓦瓷器,木器及宫苑营缮方面的需求。最初有官办的厂监司局所等机构,有特殊要求或供给不足时,才出外买办备置。明初各帝注意简约,采造尚无危害,至明末则极度扩展,以至影响到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严重动摇国本。据史籍记载: “凡采造之事,累朝侈俭不同,大略始于宣宗,继以宪宗孝武,至世宗、神宗而极。采办事日繁琐,征索纷纭,其在京师役之苦者曰铺户,用事最繁多者曰柴炭,事之最艰且钜者,曰采木,曰坑冶。岁造最大者,曰织造,曰烧造。其间为民害者,卒由中官部司之,差次之,有司程课又次之”( 《学菴类稿·明食货》)。铺户是京中为宫廷事务服役的,有匠户也有编甲百姓,在北京负责内府缮造物料。采办的铺户大多是大兴和宛平县人。最初凡有采办由宫中支予银钱,后来先行纳物料,后支价值。明中期以后,有的铺户数十年得不到偿值。铺户只得赔补,“未及数年,富者以贫,贫者以徙”(同上)。柴炭初供实物,由卫所屯兵烧制,后改折银采办,始自嘉靖五年 (1526)。采木主要是为修筑宫殿山陵提供物料,明多采自四川、湖广、浙江和江西、贵州、山东等地,明宫曾设神木厂、大十厂等机构辖理。嘉靖时还曾专派大臣出外办理。采木所花的费用很大,如嘉靖二十六年 (1547) 工部至川,湖广和贵州采木,仅湖广一省就费银至339万多两。万历三十七年 (1609) 大修宫殿,至各地采木,费银至930余万两。织造在明清两代都有织梁局等机构负责办理,烧造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有临清砖厂、京师琉璃厂、黑窑厂等。织造在福建、四川、陕西、山西、河南、浙江均设有局监司,苏松杭常五府,徽宁杨广德、仪真、六合、绍兴府等处是主要的织造产地。所承担的工役也最繁重,织造的绢帛缎绸等物品名目极多,主要供宫中消费使用和赏赐,织造的费用也很巨大。织造取用完全是为了皇帝挥霍,中官也多从其中上下其手,谋夺私利。万历二十八年 (1600) 岁入400万,而两婚礼所需织造的费用约20余万两,再加上举办婚礼的其它费用,可知其费用的巨大。织造费用不足时,常取盐税补助,明孝宗时就曾屡次取盐利补助织造费用,有取至5万两者。织造的数量也往往很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如万历四年 (1576),为举办大婚礼派苏杭织造,至九年又增派5万套匹,二十七年(1599) 前数尚未完成,又加派41900余匹,三十二年 (1604) 又添补26000余匹,三十八年 (1610) 再添4万匹,以至于“困治日久,遂无罢期,” (同上)匠吏既苦于役使,经费又匮乏无着,严重地制约了明代的国家财政。宦官和贪官污吏借采办进行盘剥这与它的政治腐败紧密相关的。明自永乐时就有派宦者至各地督办采造事务的先例。孝武以后更多,至内官遍布天下,镇守之外又有守备,分守,各不相关,“人人攘臂攫夺横索” (同上) 十分苛厉,如烧造 “有竭一厂额供不足充一人铺垫者” (同上),铺垫即是贿赂。清代采办较明代俭省,对政治的危害不大。 ☚ 分例 花石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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