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险Overinsurance
亦称“超额保险”。“不足保险”的对称。保险契约中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额的保险。超额保险是在两种情形下形成的:(1)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当事人的善意,要保人对标的价值额不清,误认高价投保,或因继承遗产有意高价投保; 而保险承保的当事人因估价失误,或者因疏忽形成超过保险价值。所谓恶意,投保人存心欺诈,妄图不当利益,有意提高标的价格; 而承保当事人接受贿赠形成超额签约。(2)签约后,标的价格跌落,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所付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额。由于超额保险形成有善意、恶意之别,因而法律上规定赔偿原则有所区别,而各国原则的细则更为不一致。日商法规定无论由于善意或者恶意,保险契约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国、德国、瑞士等国规定,如出于要保人为了不法所得的目的,其契约全部无效; 否则超过部分为当然无效,而且要保人必须请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要相应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