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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陕西省民杨胡存系孙明德自幼抱养的义子,并为其配有妻室。后来,孙明德因妻子生有一子,便将田地六亩分给杨胡存,合其带妻子归宗。后杨胡存因所分得之地被原业主赎回,又向孙明德恳求再分给他数亩田地,孙明德不肯。杨胡存出言顶触,孙明德生气,用棍殴打杨胡存,杨畏惧逃跑,孙明德随后追赶出门,因雨后路滑失足跌倒致死。此案经陕西巡抚审理,将杨胡存依照“雇工人殴家长至死斩决律”减轻一等判处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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