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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

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

发行公司同承购人或主干事承购人签订的契约。认购业务同募集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两者结合起来称为承购业务。募集业务是指将认购的证券向投资者出售。承购业务是指承购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从发行公司承购证券,又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向证券发行者缴款。发行公司通常先列出一些可能同意认购的公司名单,然后分头接洽。当某几个或某个公司同意代为募集时,发行公司就与之或与其主干事承购公司签订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确定由承购人或认购团代理证券的募集。承购人的义务是向发行人保证,不论是否能把证券全部转售给投资者,发行人都能收到约定的发行金额,并由承购人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如果承购人不能将全部证券销售出去,则各承购人应按各自认购的比例购买剩下的余额。各承购人在其认购的额度内对发行人分别负责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承购人有权收取承购手续费作为他们为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报酬。有时主干事承购人可先向发行公司承购其全部证券,然后再与其他承购人订立分承购协议,把证券分给其他承购人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分承购人与发行人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
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干事承购人向发行公司购买其证券,并确定各承购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分别的,还是负连带责任的;应募的金额,应募额不足总额时,由认购团认购其余额;募入方法;认购手续费;缴款办法;缴款日期;发行公司对事实的说明与保证;选择法律条款及选择法院,这个条款是国际债券中的必要条款。当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可援用灾难事件条款,即主干事承购人在缴款日期以前向发行人发出通知终止认购及募集代理合同。
为了区分银行业及证券业的业务,日本证券交易法禁止银行、信托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从事认购业务,认购业务专由证券公司经营(作为例外,银行也可以经营国债、政府保证债、地方债的认购业务,从1983年起正式开始募集代理业务)。美国的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也是分开的,商业银行不能经营证券的认购业务。法国、德国及荷兰则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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