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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西藏农奴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西藏农奴制

西藏农奴制

西藏历史上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出现于10世纪,普遍存在于13世纪,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此制度造成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发展极为迟缓。在阶级和等级方面,分为农奴主和农奴两大阶级。农奴主阶级由官家、贵族和上层僧侣所组成,三者构成了西藏的三大领主。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五的农奴主阶级,竟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以及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和其他的生产资料,以此作为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而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九十的广大农奴阶级,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农奴包括差巴、堆穷和寺院中的下层喇嘛,可被随意出卖、抵押和转让。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 “支差者”,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而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处境好于堆穷。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而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支差的人。还根据所领份地和占有农具、牲畜的多少,又划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和贫苦农奴等阶层。奴隶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五,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自由,完全被农奴主占有,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地租的基本形式是劳役地租,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土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一般要占去农奴每年的三分之二的时间无偿为农奴主服劳役,还要遭受非人的虐待。除了劳役地租,还有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其剥削率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此外向农奴放高利贷,这既是农奴主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加强农奴人身依附的有效剥削手段。在政治上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其政治组织是由封建世俗贵族和僧侣上层联合专政。从13世纪中叶起,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须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从清代始,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转世系统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转世,必经中央政府册封,成为定制。18世纪中叶,清廷敕令七世达赖喇嘛掌政,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设置了军队、法庭、监狱,确立了进行封建统治的完整系统的组织机构,致使“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到了高度发展阶段。此制度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中,方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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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制

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依附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

西藏农奴制

解放前在西藏曾存在过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在国家握有最高土地所有权、西藏大小封建领主等级土地占有制与领主对农牧奴的人身不完全占有基础上形成的剥削制度。即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草场、山林)和农牧奴均被中央封建王朝及原西藏地方政府分封给只占西藏总人口不到5%的大小领主所占有,占总人口90%以上的农牧奴无人身自由,更无任何政治权利。他们只能在被奴役并向领主提供劳役、实物与货币内差、外差的条件下,被分予少量份地,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视领主需要,其中的※差巴得永远固定在封建庄园的土地上;※堆穷则可以缴纳※人役税的条件下外出谋生,但领主仍可随时将他们调回为自己支差。领主阶级内部可将农奴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互相转让、出租,或作为嫁奁、礼物互相赠送。按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布告,业已不准买卖和屠杀农牧奴,但领主代理人任意处罚和毒打农牧奴现象仍很普遍,毒打致死及连同庄园买卖农牧奴的亦不乏其例。同时,农牧奴大都不能单靠经营份地和自有牲畜养家活口,还要部分靠借高利贷为生,更强化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此种制度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民主改革前,西藏手工业还未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铁质生产工具也很匮乏。农牧奴以怠工、逃亡、请愿等方式反抗剥削、压迫的斗争从未停止。1959年民主改革后,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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