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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费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费用

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钱款。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征收民事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解放初期,我国一些省市曾实行过征收民事诉讼费用,但始终未能形成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984年8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9年6月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于同年9月1 日生效。至此,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部分地补偿国家因进行民事审判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国家每年因民事审判工作而支出的费用是相当大的,但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却只是少数人,由国家即全体人民为少数人负担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向诉讼当事人收取适量的诉讼费用,以补偿国家因民事审判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其次,可以促使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动履行民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依法自动履行所负的民事义务,权利人就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结果是, 义务人不仅仍要履行义务,而且还要负担诉讼费用,这对义务人不利,因此,征收民事诉讼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再次,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过去,我国公民、法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都要交费,而且数额很高,而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则无须交费,这不仅有损于我国的国家主权,也使我国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最后,有利于预防起诉权的滥用,避免或减少缠诉滥诉现象的发生。

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其他诉讼费用。具有经济制裁的性质,是败诉方的当事人对进行诉讼所花费用的合理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对民事案件依法征收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典中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等问题,则另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种类和由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另有实施细则性质的单行法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供各地人民法院遵照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某个案件依法是否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收取多少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负担,有无减免情况等,人民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文中予以写明。

诉讼费用

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证人的差旅费、鉴定费等)。在我国,非财产案件只收受理费,财产案件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按比例分担。

诉讼费用

当事人依法负担的诉讼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诉讼费用

为进行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裁判手续费(即案件受理费)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前者如证据调查费、送达费邮电费等; 民事诉讼还包括因财产关系或非财产关系而涉讼时依法定数额征收的裁判费。后者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旅费、食宿费、出庭费等。上述费用,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受刑事处分时,由被告人或国库负担;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互有胜负时,则各自按比例分担。凡此,法院须在裁判中予以确定,对此项裁判不得单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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