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法上效果的一切行为,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诉讼行为仅指诉讼法上所规定的、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包括法院和诉讼参加入的诉讼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以诉讼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广义的诉讼行为则包括法院和所有诉讼活动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虽然对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没有直接影响,但他们是为协助法院行使审判权而参与诉讼的,因此广义上也属于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又称“诉讼上的法律行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之一。司法机关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合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诉讼行为,如立案、起诉、受理、审判等;不作为的诉讼行为,如不答辩、不上诉、不抗诉等。由于行为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也不同,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是实现侦查权、检察权或审判权的职能行为,主要有决定行为,即就诉讼中的各类事实或法律问题依法作出决定、裁定、判决的行为; 准备行为,即为决定行为作准备的行为,如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审理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通常,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任意性、可撤销性和期限性。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范围与内容受代理权限制。辩护人的诉讼行为根据法院指定或被告人委托,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实施,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要求为履行义务而实施,具有期限性和不可代理性。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司法当局、刑事警察当局及司法公务员,为确保诉讼行为进行时的秩序,有权对扰乱有关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命令将该人拘留,必要时得要求警察部队协助。刑事诉讼程序自作出起诉批示时起公开进行,如无预审,则自作出指定听证日的批示时起公开进行,否则刑事诉讼程序无效。而在此之前须遵守司法保密原则。为确保诉讼行为公开原则的实施,允许:(1)公众在诉讼行为进行时旁听;(2)社会传播媒介叙述诉讼行为或将诉讼行为之书录转述;(3)有关人员查阅笔录及获得笔录任何部分的副本、摘录或证明。在司法保密方面的原则是,司法保密约束诉讼程序的所有参与人,以及以任何方式接触该诉讼程序知悉该诉讼程序任何资料的人。这些人员既不能参与知悉其无权参与或无权知悉有关诉讼行为的内容;也不能将其已知悉的诉讼行为内容透露出去。任何公众均得旁听法律表明须公开的诉讼行为。但法官得依职权或应检察院、嫌犯或辅助人的声请,批示决定对公众自由旁听作出限制,或决定诉讼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诉讼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这些事实是:公开进行诉讼行为将对人的尊严造成威胁,或有损公共道德,或对该诉讼行为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等。如属于性犯罪的诉讼程序,而被害人未满16岁时,诉讼行为一般均不公开进行。法官亦可禁止未满18岁的人参与旁听。法官宣读判决时一律公开进行。社会传播媒介得在法律设定的限度内详细报道该等诉讼行为的内容,但不得作出下列行为,否则以违令罪处罚:(1)在第一审判决作出前转述诉讼文书或组成卷宗的文件的内容,经司法当局明示许可者例外;(2)将作出任何诉讼行为的影像或声音传送,特别是将听证时的影像或声音传送,但经司法当局明示批准者不在此限; (3)在听证前,以任何方式公开性犯罪、侵犯名誉罪或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的受害人身份;如被害人为未满16岁者,则即使在听证之后,亦不得公开其身份。有关诉讼主体查阅笔录及获得证明方面,除法官、检察院及作为协助人参与诉讼程序之人外,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亦得在办事处查阅笔录,以及获得经批示许可发出的副本、摘录和证明。如获得上述资料系为准备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控诉、辩护或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者,则不须取得上述之批示。此外,任何有正当利益的人,亦得请求获准查阅非处于司法保密状态的诉讼程序笔录和获得笔录或笔录中某部分的副本、摘录或证明。 ☚ 民事当事人 诉讼行为的方式 ☛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与参与诉讼的人所进行的、能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必须遵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包括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程序。诉讼行为还须具备诉讼法特定的条件,如案件须属司法机关管辖;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定诉讼能力;案件须是未经法院判决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须由被害人提起诉讼等。 ☚ 诉讼权利 诉讼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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