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起施行。 规定指出,从1980年以来,国家对各省、自治区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要作相应改进,为此制定本规定。从1985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要点有,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各级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按照本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多收多支,少收少支,收支挂钩,自求收支平衡,一定5年不变。 并对地方财政收支的核算方法和部分地区的财政体制等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