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褒中盗墓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褒中盗墓案 褒中盗墓案唐僖宗光启至昭宗大顺年间(公元885—891年),褒中县有盗墓者,官府很久不能捕获,县官屡次催促破案。忽然有一天捕获一人,被认为是盗墓者,关押拷问了近一年,其人始终不承认有罪。于是更加严刑逼问,其人终于承认是盗墓者,并交出了所盗之物。验看之下,正是墓中之物。人赃俱在,无人再怀疑他有冤。唐律规定:盗掘坟墓者,加役流;已开棺槨者,绞。本案中,盗坟者开棺取物,依律当绞。于是法司判处其人死刑。临刑之际,围观者中有一人伸臂大呼道:“王法岂容枉杀平民! 盗墓者是我,与此人无关,请速将他释放。”于是交出他从墓中所获之物。官府验看之下,与所失物一样。而法司出示前一囚犯所交之物,竟与后者所交一模一样。山南西道节度使乃亲自提审前囚,问他是否有冤枉。那人答道:“虽自知不是盗墓者,但受刑不过,乃自诬有罪,并让家人仿造墓中失盗之物,上交官府,希望一死了之,以脱其苦”。节度使闻听大惊,上奏朝廷。于是惩罚了有关狱吏,释放了受冤枉者,而将自首者补为节度使幕府吏员并奖赏了他。按唐律:拷问犯人不得过三次,两次拷问须间隔二十日以上,拷问中施杖累计不得过二百下,拷问满三次或二百杖,而犯人仍不召认有罪时,须将该犯取保释放,违者治罪。本案中,褒中县法司拘押盗墓嫌疑犯近一年,反复拷问,该犯仍不承认有盗墓之举,法司非但未依法将其取保释放,反而用严刑逼供,从而造成了这桩冤案。唐律对这种将无罪之人判为有罪的情况,称为“失入”。规定:凡官司失入人罪者,按其所入之罪减三等处罚有责任的官吏。本案中,法司判盗墓嫌疑犯死刑,减三等,当处有关官吏流放之刑。于是有关狱吏被依法治了罪。 ☚ 王潮兄弟违军令案 朱玫拥立襄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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