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洲国际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洲国际法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又称“拉丁美洲国际法”。美洲各国之间形成和发展的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美洲各共和国成立为独立国家特别强调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也提出一些特殊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的总和被称为美洲国际法,或者由于拉丁美洲各国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而称为拉丁美洲国际法。但是,美洲国际法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就是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美洲国家所提出的特殊原则为数甚少,例如,卡示沃主义、德拉古主义、托巴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占有主义、外交庇护权以及200海里领海等等。这些特殊规则往往已纳入普遍或一般国际法之内或受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制约。很难说有完整的美洲国际法。不过,由于泛美联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的成立,美洲国家进行了区域性的国际法法典编纂,对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 美洲国际法适用于美洲大陆各国间的区域性的国际法。集中体现于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通过的关于外国人地位、条约、外交官、领事人员、海上中立、庇护和内战中国家的义务和权利等7项公约,1933年第7届泛美会议通过的关于妇女国籍、国籍、引渡、政治庇护和国家的权利及义务等5项公约和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波哥大宪章》,1967年修订)等文件中。内容与一般国际法基本一致。其中一般国际法尚未规定的某些特殊规则(如外交庇护规则)仅适用于某些美洲国家之间,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参见“区域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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