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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逃人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逃人法

清代有关镇压逃亡奴婢的法律。自清初开始制订、逐渐完善并大力推行。其主要内容有:(1)对于缉获逃奴的惩处。(2)对于窝逃人户及领佑人等的治罪,奖励告密等方面的规定。(3)对于全国文武官员在缉捕逃奴方面功过的奖惩办法, 当时也叫做《督捕例》。此律体现满族贵族利益和需要, 旨在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封建农奴制度。

逃人法

清初法令之一,为严禁满族社会的奴仆逃亡而制。早在努尔哈赤时期曾规定,凡逃人已经离家,一经被执即处死;其未行者,首告勿论; 逃人犯此法至4次者处死。皇太极时又严约汉人奴仆不许逃入朝鲜。是为满族督捕逃人旧法。顺治元年 (1644) 九月,正式制定逃人法,对被缉获的逃奴、窝隐逃奴者以及官吏隐匿与查解逃人功罪的赏罚与惩处都作了具体规定。又设立兵部督捕衙门,专门缉捕逃人。顺治朝,逃人法几经修改,其对窝主之惩处尤重于逃人。致使 “究法愈力,逃者愈多”。康熙年间,放宽执行“逃人法”,撤消督捕衙门,并随着逃人问题之缓和,其法也逐渐废弛。

逃人法

清代惩处八旗内逃亡者及失察官员、窝主等的法律。例定凡逃亡事出,该管人员须于法定日期内呈递“逃牌”,上书逃人姓名、年貌、旗籍、服色及逃亡日期、次数、有无携带军器等。超限或隐匿不报者,系官罚俸、降级,系常人则以鞭责。(1)旗下奴仆(满语阿哈)逃亡被抓获者,有单颊刺字、双颊刺字、鞭打、枷号、发往吉林等处给披甲人为奴等处分。(2)正身旗人逃亡,有鞭枷、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之分。(3)乾隆二十六年(1761)定,额鲁特新附者逃亡,一经捕获即行正法。 (4)康熙十二年(1673)定,八旗官员逃亡者,革职交刑部治罪。以严刑峻法惩治逃亡及其违法者之制早已行之。顺治十二年(1655),左都御史屠赖曾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蒋良骐《东华录》卷7)顺治六年(1649),靖南王耿仲明因所部天祐军中窝藏逃人事发,畏罪自缢死于江西吉安军次。

逃人法

清朝禁止奴仆逃亡的法令。早在清入关前,满族贵族就有此令。入关后,随着逃人问题的日益严重,又对逃人法进行了修改和增订,正式名为《督捕则例》,包括了对逃人、窝主处罚的严厉规定和对官吏的奖惩办法。这一法令的实行,保护了少数满族农奴主的利益,损害了其它各阶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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