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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逃亡犯人引渡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逃亡犯人引渡法日;1953

昭和28年(1953)法律第68号。根据对日和约第7条(甲),继日美犯人引渡条约之后而发生效力的法律。本法是在缔约国请求犯人引渡时,规定其处理程序的法律。最近,由于国际交通的发达,形势发生变化,要求引渡时的引渡程序及其他事项也必须完备,因此,在昭和39年(1964)和昭和53年(1978)对本法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要点是:(1)接受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日本外务大臣在引渡方式不符合引渡条约或相互引渡没有保证时,把有关请求文书送交法务大臣(第3条);(2)法务大臣认为不应引渡(政治犯或本国民)或不当时,把有关文书送交东京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察长)(第4条);(3)该检事长以东京高等法院法官发的拘禁许可证,把逃亡犯人在监狱的拘禁监拘禁(第5条、第6条、第7条),请上述法院审查引渡逃亡犯人是否合适(第8条);(4)以合适为内容的决定书抄本由上述检事长向法务大臣提出(第13条),法务大臣认为适当时,对上述检事长规定场所和期限命令引渡(第14条、第15条),上述检事长指挥监狱长引渡(第17条);(5)逃亡犯人的受领许可状由法务大臣经外务大臣送交请求国,请求国官宪出示此状从监狱长受领逃亡犯人并护送至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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