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满族早期社会的逃亡奴仆。包括满洲贵族及八旗官兵役使的奴隶、家奴、奴婢、农奴以及战争掳掠的汉人等。最初的逃人主要是“东人”,即后金时期从山东、山西、直隶(河北)等地掠夺的人口。随着清朝势力的膨胀,把占领地区的大批汉人及掠夺的蒙古人、朝鲜人等降为奴仆,供满洲贵族奴隶主驱使。他们不堪忍受残酷虐待,相继逃亡,清朝对其绳之以法,并设兵部督捕衙门专司缉拿。由此而引起的矛盾成为清初一大社会弊政。康熙年间始渐缓和。 逃人 逃人taoren指清初脱离主人在逃的农奴或奴仆。满洲社会在入关前后发展到了封建农奴制阶段, 八旗王公贵族拥有大批的农奴和奴仆,八旗兵丁也有少量的农奴和奴仆。农奴或奴仆的来源主要有四: ❶战争中俘虏, 以占据辽沈和入关前对明作战时俘获的壮丁为多; ❷买卖的人口, 入关前后均准满洲买卖人口为奴; ❸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婢者; ❹投充人, 畿辅之民或害怕圈地, 或为逃避赋役,被迫携带土地, 投充旗下。这些农奴和奴仆没有人身自由, 也极少有独立的经济, 过着非人的生活。农奴在皇庄、王庄、官员庄田上种田、牧马,承担沉重的地租和繁重的差徭,称为 “壮丁”。奴仆从事家内杂役,或者随主人上阵出征, 或者出外贸易。他们不能任意离开主人, 主人可以对他们非刑拷打, 任意虐待, 有被打死的, 有被逼自杀的, 迫使一部分农奴和奴仆展开逃亡斗争。顺治三年(1646),“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 《清世祖定录)卷26)。顺治十四年一年内逃人几乎达到3万。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8800多人。农奴和奴仆大批逃亡, 并且带走大量牲畜、农具, 使八旗贵族在短期内无法恢复庄屯的农业生产, 给农奴制经济以沉重打击, 也影响了八旗的兵源。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 清廷制订了严厉的逃人法。顺治三年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清朝文献通考》卷195)顺治六年十二月,特设兵部督捕衙门, 专案揖捕。逃人法是以严惩窝主为重点的,恶棍诬告,贪官诬指,牵连治罪,引起社会动荡。这样不但不能制止逃亡, 反而 “穷治愈力, 逃者愈多”。奴仆逃亡使得封建农奴制解体,八旗贵旗庄屯生产向租佃制过渡, 八旗士兵的旗地开始典卖。在这种形势下, 逃人法放宽了惩治, 康熙三十八年将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 改隶刑部, 终岁 “不治一窝隐之罪”。 ☚ 圈地 郑成功收复台湾 ☛ 逃人义同〖东人〗。 《聊·翻》八: 那~,那~,一溜溜进书房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