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丁自首应行销档案
咸丰四年(公元1854)直隶省有瑞山等三人作为跟随官兵出征的余丁,在出征途中擅自逃回,后来自首投案。在清的各项条文中虽然都没有销档的明文规定,但旗人由旗内逃走的,无论是自己跑回来还是被捕获按例都要销除其旗档。而从军营中逃走比起从旗中逃走情节更为严重,自然应该将其销档,以示惩戒。瑞山等三人都是跟随官兵出征的余丁,竟敢私自逃回,虽然自首,但毕竟已触犯了法律,况且又正是整肃军纪的时候,要是只给予留旗关押的处分,实在是不足以整饬军纪,警戒后人。所以瑞山等三人都应销除其本身的旗档,并按例判流刑,择地发配以抵偿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