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抗辩
一种诉讼方法。在异地诉讼中,作为一种有效的防御方法,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唤通知时,如果认为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应当积极提出管辖权抗辩,及时指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管辖权抗辩的特征在于排斥原告方面受诉法院的管辖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使被告从诉讼一开始就争取把劣势变为优势。管辖权抗辩的依据,有的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有的则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关于前者,可参见各国的诉讼法,它们对管辖权问题均有专门规定; 关于后者,当事人主要是依据诉讼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商定的。约定管辖在仲裁活动中也得到广泛运用。管辖权抗辩方法的优点十分明显,首先是地利,它可以使被告得到其所在地法院的保护,不仅在我国目前如此,在国际民事诉讼或国际仲裁中从来就是这样,它使被告可以得到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保护,排斥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不公正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可以疲惫对方,消耗对方的资金、人力、物力,使对方的进攻迟缓,甚至迫使对方放弃诉讼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