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调整1977年经合组织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中,曾以“适当调整(appropriate adjustment)”一词,在第9条第2款中,说明有关联属企业的问题。“相应调整”一词,即指此种 “适当调整。” 在实际案例中,当联属企业中的一员利润调增时,根据在关“相应调整”的税法条款,如果另一关联企业所属居民国认为此种调整是正当的,该国主管部门即应承担义务,对关联企业的利润进行相应的调减。必要时,并应由两国主管部门进行磋商。 许多国家,对把此种规定订入实际的税收条约,似乎很觉勉强,只准备就解决这一问题的磋商提供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