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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监所检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之一。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内容:(1)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如是否将罪犯交付执行,执行方式与场所是否合法,刑满后是否对在监犯按期释放等。(2) 对被监管改造对象是否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实行检察。如对改造好的罪犯依法减轻或假释,对重新犯罪的依法起诉,对新发现的罪行依法提起再审等。(3) 对监管改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法规、政策实行监督,纠正违法现象,保障监所管理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劳改、劳教工作的合法性。

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对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活动。1950年10月,新疆检察机关建立后,即开始履行监所检察职权。1958年后,监所监督工作被削弱。“文化大革命”中,监所监督职权先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1月后,全疆各级检察机关重建,设立监所监督业务机构,逐步健全监所监督制度,开展监所监督工作。向监狱、劳改队派驻11个检察组;在劳改单位集中地区组建3个派出检察院;向全疆50%的看守所派驻所检察员。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履行法定职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种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执行判决、裁定的机关执行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2.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该决定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要求时,作出书面意见,并送该决定的批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的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罪犯的; 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相符的; 收押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纠正。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未依法移送拘役所执行刑罚的; 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适用缓刑的罪犯,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未依法移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法监外执行的; 执行刑罚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对于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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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负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能。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对罪犯执行中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为了加强这项工作,全省实行驻监、所检察监督,共派出检察室103个,派驻人员158名。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以及对监管劳动改造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有利于判决的准确实施,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有利于监管场所的文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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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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