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考试公营事业主计人员考试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44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规定主计人员考试分会计人员考试和统计人员考试,两者均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应考资格大体上分别相当于专科以上学校修习相关学科毕业、专科以上学校毕业、高级中学毕业和初级中学毕业。考试得分初试及再试,初试分体格检验及笔试,必要时得举行口试;初试及格予以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再试就训练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及格人员,甲级成绩在优等以上者以荐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中等者以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乙级以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丙级以低级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任用,丁级以雇员相当职务雇用。后附会计人员考试、统计人员考试应考资格及考试科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