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产品设施检查委员会
具有检查职能,以及发出关于燃料产品设施的安全意见的咨询机关。由澳门总督委任在该委员会工作范围内具有公认能力的一名技术员担任主席,并由土地工务运输司、经济司、消防队、澳门港务局的代表各1人组成该委员会。当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该职位由土地工务运输司代表代任。上述机构的代表及其代任人,由总督根据有关机构的建议委任。由主席主动或经任何成员建议,可接纳任何组织参与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为:(1) 对在有关的活动范围内从事任何业务的设施的设立及登记发出意见,并监管现行规范及规章的遵守; (2) 对所有在有关的活动范围内从事任何业务设施的所在地点、组织及决定作周期性检查,以查明适当的安全条件是否得以维持,并指出需要作出的相应措施; (3) 在其活动范围内,制定特别安全措施,建议在有关设施内从事业务的限制性条件或其业务的中止; (4) 建议封闭不符合法令核准的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所涉及的有关设施; (5) 向派出检查的公务员发给授权文书; (6) 就与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立法性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7) 燃料产品设施检查委员会可以应有权限的机构的请求,就下列事项发出意见: 在从事加工工业、批发及零售业、餐厅及酒店业业务的单位内,设置液体、气体燃料和润滑剂储存库; 有关产品的其他储存设施,并将在检查活动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行为,通知各有权限组织;(8) 在与相关活动范围所涉及的业务有关的法例的范围内,行使其他将赋予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