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世界版权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于1952年在日内瓦通过并经1971年修订的关于保护著作权的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证对个人权力的尊重,并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促进人类智力劳动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增进国际了解。《公约》的基本规定是:(1)受保护的作品;(2)受保护的人;(3)国民待遇原则;(4)承认为享有著作权而规定的手续和条件;(5)作者享有的权利;(6)保护期限。《公约》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由12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公约》的适用和实施事宜;进行修订《公约》的准备工作,与各国际组织合作研究有关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各种问题向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工作。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2) 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C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3) 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4) 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但对这种强制许可作了种种限制——强制许可证为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翻译或复制出版的作品不许出口; 以国际可兑换货币或与之等值的货币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合理的报酬等。(5) 保护的期限。期限为作者在世之年及其死后25年。摄影作品及实用美术作品,一般不少于10年。如作品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表,则保护期限最短的国家为首次发表该用品的国家。所谓同时发表,是指作品于首次发表30日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出版。 《世界版权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性版权保护公约(Vniversal Copyrignt Convention)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由40个国家签署,1955年9月16日生效(称1952年公约)。1971年7月24日修订于巴黎(称1971年公约)。除序言外,共21条。另有2个附件:《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无国籍及流亡者作品的附件》、《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籍组织之作品的议定书》。公约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将外国作者及其作品当成本国作者及其作品对待;给外国作品的保护,应与有关缔纳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次出版作品的保护相同。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10年)。公约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未予规定,对公约生效前未予保护的作品无溯及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公约承担管理责任,管理机关设在巴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国。截止到2001年3月19日,共有9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952年文本;截止到同一日期,共有62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在与境外作品权利人签订作品使用合同时,应注意查清该国是否为本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2000年1月,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相互保护版权的关系。1997年6月,中国政府代表当选为《世界版权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12次会议副主席。2001年6月再次当选为该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13次会议副主席。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英、美、法等40国于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于巴黎修订。至1983年1月有74个国家参加。修订本共21条,另有两个附加声明和决议。在保护的条件、作者权利的范围、期限、对参加国的追溯效力等方面比《伯尔尼公约》规定得严格。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亦称《日内瓦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旨在协调以美国为代表的泛美联盟与英法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伯尔尼联盟之间的关系。1952年9月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到1982年1月为止,共有74个国家参加,其中批准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的有34个国家。该公约规定: 缔约国充分有效地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缔约国的某一国民对其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以及首次在该国出版的作品,其作者均享有各缔约国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 任何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该作品醒目的版权要求栏内标有C的符号和注明版权享有者的姓名、出版年份,便可在各缔约国内得到保护,无需履行登记手续; 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为作者在世之年及其死后25年,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则保护期限最短的那个国家被认为是首次发表该作品的国家。该公约设有政府间的著作权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适用、实施和做好公约的修订工作。 ☚ 世界人权宣言 正当防卫 ☛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与伯尔尼公约并存的重要的国际性版权公约。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在日内瓦讨论通过,1955年生效。主要内容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2)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即须在版权页上附有版权标记C或R、首次发表日期、作者姓名;(3)受保护作品应包括一切“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但不限具体内容;(4)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及翻译权等;(5)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发表后25年。总的来说,《世界版权公约》所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比《伯尔尼公约》要低。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基本公约之一。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由40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签署,1955年生效,以后曾有过修订。其他国家陆续加入这一公约。公约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签约各国给予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按照本国原法律的规定,或者计算方法不同,或者传统的保护版权方式等等原因,保护期可以少于一般情况规定的年限,但不得短于25年。这一公约的作用是:(一)版权取得国际化。公约规定,任何签约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以及将来首次在任何签约国出版的作品,在其他签约国自动享受版权保护(作品版权页须标有“Ⓒ”这一版权符号);任何签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也享受其他签约国版权保护,但该签约国也要给予其他签约国同类作品以同样的版权保护。(二)版权积极保护的国际化。公约对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期、种类、保护的权利等诸问题都作出了最低标准的规定。凡加入这一公约的签约国,本国原有的版权法律若已低于这些标准,并不强制统一,但这些法律修订时,不得进一步降低保护水平,提高保护标准是签约国的责任。由《公约》带来的这种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被称为“最低保护标准的国际化”。这种国际化并未取代各国版权法,在该公约下,各签约国的版权法仍然是独立的。世界上另一国际版权公约是1886年产生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它对作品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较高,主要在欧洲通行。由于主要是美洲国家不能接受这一高水平的版权保护公约,才产生版权保护水平较低的《世界版权公约》,以解决国际文化交流和图书贸易问题。这两个公约都不是跨国版权法律,是并存的,后者没有取代前者。 ☚ 平装书 四开本 ☛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又称万国版权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的,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3月24日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共21条。签订该公约的目的是:保证所有国家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保证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并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促进人类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增进了解。该公约的主要内容:(1)保护对象。各缔约国应该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2)保护条件。凡欲取得受保护的作品,应在受保护作品的版权页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明三项内容,即印上版权符号C、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和首次出版日期,这样就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受到保护,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3)保护期限。公约规定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4)作者的专有权。作者应享受的经济权利应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及广播权,受公约保护的作品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任何人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公演及广播。(5)有关翻译他人作品的规定。作者翻译或授权他人翻译出版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必须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该公约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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