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简称省民委。1951年8月建立,属省直一级机构。设一、二、三科和研究室。1966年“文革”时期被撤销。于1978年11月中共湖南省委决定,恢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省委统战部,仍属省直一级机构。下设一处 (负责财经、政法)、二处 (负责文化、教育、体育、卫生)。1984年经省编委批准,一、二、三处更名为财经处、文教处、政法处。1986年增设人事政工处、民族研究所(1980成立)。机构改革后,省民委的工作职责是: 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事宜; 管理增进和加强民族团结友爱事宜; 管理民族成分识别和民族建政事宜; 进行民族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协同管理民族经费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规定;指导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纠纷; 承担少数民族古藉整理出版的指导工作;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湖南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 湖南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部门,1951年8月成立。当时设一、二、三科和研究室,编制28人,属省直一级机构。1951年设委员16人,1953年增至27人。其职责是: 规划与指导本省少数民族之自治事宜和民族民主人民联合政权之建设,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互助; 研究、审议与指导有关本省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计划事宜; 民族政策之宣传与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事宜; 本省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事宜; 指导本省境内回民团体及处理其他有关民族各项事宜。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瘫痪。1978年11月,中共湖南省委下文恢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仍属省直一级机构,归口省委统战部。机关设办公室、一处、二处,1980年增设民族研究所。1983年,机构改革,设办公室、一处 (财经)、二处 (文教卫)、三处(政法) 和民族研究所。1986年增设人事处、文宣处。现今省民委的职责是: 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事宜; 管理增进和加强民族团结友爱事宜;管理民族成分识别和民族建设事宜; 进行民族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民族经费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协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指导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纠纷; 承担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指导工作;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的特殊情况等。1988年,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 (民办委169号文件)精神,在保持原有职能基础上,省民委增加两项新职能: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民族机构与团体 湖南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