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邮电建设费标准
为筹措资金加快湖南邮电建设步伐,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自1993年3月10日起,对部分地方邮电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1) 电报、长话(含国际、港澳报话)、农话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业务收入的20%收取提高到按40%收取,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减半按20%收取。(2)使用国际、港澳电信业务,除常驻和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三资企业、代办国际电信业务的宾馆等用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外汇券外,对其余不能支付外汇券的用户,按国际港澳电报、电话费的20%加收外汇额度费。(3)恢复收取邮政建设费,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交寄的给据邮件(包括挂号邮件、保价邮件、特种挂号邮件、民用包裹、纸制品包裹、商品包裹、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机要文件、邮政汇票等)每件收取0.3元,平常邮件中的印刷品每件收取0.2元; 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交寄的给据邮件和平常邮件(指印刷品)每件收取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