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法早期的英国以 “习惯法”来保护商标。1862年英国颁布了《商品标记法》,后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法》。1905年,英国正式公布《商标法》。1938年该法经大幅度修改后改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法》。该法主要内容为:(1) 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该标记是已经或将要作为商标使用于一定商品上的,并且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2) 商标注册A部和B部。A部商标的要求比B部严格。A部商标在申请时应具备一定的信誉,B部商标不必已具备信誉,但公众可以识别。(3) 商标公告。商标经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后,无异议方可注册。(4) 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A部商标,只要发现仿冒,即作为侵权行为论处。对B部商标,仅起到预防他人仿冒的作用。(5)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为7年,续展为14年。此外,该法还对商标申请人,不能作为商标的情况,商标注册的手续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