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契约法英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契约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之一。由有关法令和判例构成。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之处在于,不列举各类契约并分别加以规定,而只就契约关系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至于各类契约的具体调整办法则以判例为准。英国在法律上否认无偿赠与契约,并规定单方契约只对一方有效;重视契约的书面形式,明令规定某些契约,如海上保险契约、担保契约等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近年由大公司提出书面“范约”(即定式合同)供顾客签订的办法逐渐流行。承认“契约失效”(frustration)说,即允许法院应契约一方的请求,以存在该当事人事先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为理由,宣布原契约无效。由于股票、汇票和有价证券等日益成为契约标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