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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英国地方行政监察专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英国地方行政监察专员

英国对地方不良行政的非法律救济机构,1974年的《地方行政法》依照议会行政监察员制度设立了地方行政监察专员。1974年的法律设立英格兰和威尔士两个地方行政委员会,议会行政监察员是两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它成员由英王根据环境事务部大臣的推荐任命,任期终身。苏格兰的地方行政监察专员依1975年的苏格兰地方政府法设立。管辖范围: 地方政府 (包括地方议会及其成员、委员会、行政官员在内)、地方政府联合委员会、警察机构(内务大臣除外)等。不包括教区议会。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或行政裁判所起诉,或向部长申诉的事项以及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地方行政监察专员管辖的事项不受其管辖。但监察专员认为期待受害人进行法律救济手段为不合理时例外。申诉人必须是因地方机构的不良行政利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团体。申诉书必须向地方政府成员提出,该政府成员必须将申诉书转送监察专员审查。专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的报告必须送交申诉人、有关的地方机构和转交申诉案件的地方政府成员。报告中不指出有关人的姓名,监察专员认为必要时除外。地方政府必须将报告公开发表。专员认为当事人的利益因不良的行政受到侵害时,可以建议适当的补救办法。有关的地方机构必须将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通知监察专员。专员对有关地方机构的回答不满意时,可进行第二次的报告和调查,但没有其它强制办法。监察专员每年向地方行政委员会提出一个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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