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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英国婚姻家庭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英国婚姻家庭法

英国婚姻家庭法

中世纪英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教会法调整,婚姻被视为一种宗教上的圣典,结婚必须履行宗教仪式,禁止离婚。在夫妻关系上,妻处于从属地位,未经夫的同意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夫享有特权并支配妻的财产。在亲子关系方面,家长有权决定子女婚姻,可以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中受到歧视。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但在革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婚姻关系仍由教会法调整,直到1836年颁布《婚姻法》,才第一次改变结婚必须履行宗教仪式的规定。根据这项法律,婚姻仪式可分宗教仪式和民事结婚登记两种。宗教仪式遵照教会习惯举行婚礼,但在3周前须在订婚所在地教区教堂礼拜时,当众宣读结婚预告。民事结婚登记在政府机关进行,由监督登记官吏发给结婚证书即可成立。但监督官未发证书前,须在21日内将双方当事人结婚申请通告于众,如果无人提出异议,方可举行结婚仪式。1857年颁布《结婚诉讼案件法》,规定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全部由教会法院移交给新设的世俗法院(离婚法院),自此,英国的婚姻制度才获得世俗性质。在夫妻关系上,革命后很长时期妻仍处于从属地位,妻的财产为夫所支配。1882年《已嫁女子财产法》的颁布,使已婚妇女首次享有独立财产权,并可用遗嘱或其他方式处置其财产。1907年的法律又进一步规定,妻无须征得夫的同意,即可转让其个人财产。在离婚问题上,英国长期采取禁止离婚主义,1857年《婚姻诉讼案件法》第一次承认可以通过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条件上,夫可以妻与人通奸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妻必须证明夫与近亲属通奸,犯重婚罪、强奸罪或虐待、遗弃妻两年以上等方可诉请离婚。1895年《已婚女子法》进一步规定,夫对妻有重大污辱、遗弃或拒绝给妻和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时,妻可诉请与夫分居。1902年《已婚女子(生活费维持)法》又规定,夫有酗酒习惯、吸毒嗜好或染有性病及强迫妻卖淫时,法院亦得准许妻与夫分居。在亲子关系上,革命后仍保留父权制残余。普通法规定21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其在法律上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结婚须取得父亲同意,未经父亲许可不得单独占有、使用、处置财产或签订有关借贷、租赁和买卖方面的契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颁布大量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1923年7月18日国会通过的婚姻法规定,夫若于婚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妻可单独诉请离婚,从而使妇女在离婚问题上取得与男子平等权利。1969年《离婚改革法》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主要根据,从而取代了过去“过错”离婚原则。1935年《婚姻改革法》和1937年《婚姻诉讼法》,确认夫妻财产分立原则,规定已婚妇女享有独立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和契约、债务等负担责任的能力,有对任何案件起诉和应诉的能力,有在一定条件下诉请与丈夫分居和单独监护子女的权利,从而使妇女在财产占有和其他法律行为等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1926年的《婚生条例》,扩大了婚生子女范围,规定婚前怀孕婚后出生子女或依原来法律解释的其他“私生”子女,均应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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