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议会
英国解决地方问题和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机关。现行的地方政府机构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全国改革后实行的。在英格兰和威尔上,设郡和区; 区以下,英格兰设教区,威尔士设乡。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地区,则称为城市郡和城市区。郡、区、教区(乡) 都由选出的地方议会管理。伦敦由于地位较特殊,分成32个市区和1个伦敦城。在苏格兰设大区和区; 在北爱尔兰设26个区。地方议会议员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议会人员的多少取决于当地人口数量。郡议会由40至100人组成,区议会由30至50人组成,教区议会由5至20人组成。议员任期为3年。各个地方议会,由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城市议会的主席称为“市长”,重要的或较大城市议会主席称大市长。教区议会采取城镇议会形式,教区议会主席称镇长。在城市议会中,大伦敦市由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组成,大伦敦市议会的议员主要由各个自治市选出的代表担任。大伦敦市中的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均设有议会。郡议会和教区议会每3年举行1次大选,市议会议员每年改选1/3。区议会的选举在上述形式中可任选一种。地方议会主要任务是: 制定解决地方问题的政策; 制定管理地方事务的原则; 任命地方委员会作为它的执行机关,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 批准有关地方问题的法规、法令。但是,地方议会制定的政策、原则、法令、法规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