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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0条。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逐年增加教育投资。该办法还对市、区机动财力、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教育的比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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