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高法院又称“撤销法院”。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设在巴黎。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上诉的民、刑事案件。有权改变全国任何普通法院的判决。但并不重新审查原案的事实,只是对原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是否得当作出判决。如果认为得当,就维持原判,案件就算终结;如果认为不当,可撤销原判,但不另外判决,而是将原判和法律上应作的“正当解释”一起送到与原审判法庭同级的法庭再审。它对于适用法律的“正当解释”的指示和对法律解释所发布的公告,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法国最高法院La Cour de cassation法国唯一的最高法院设在巴黎,系由6个法庭组成。其中5个民事法庭,1个刑事法庭,主管审查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决定审判时,必须至少有5个以上有投票表决权的法官出席。检察院代表由最高法院刑事法庭总检察长或其代理人充任。由于最高法院不是第三级的审判法院,除有非常上诉或再审的法定原因外,不得向最高法院刑事法庭提出上诉。另外,不服特别最高法庭及行政法院的判决者,亦不得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实行法律审,不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因此,最高法院在一般情形下,不作出自己的判决,而是在撤销下级法院的已确定判决或裁定时,将案件发回作出原判决或裁定之同级法院或预审管辖的法院更审。如果再审法院再次作出与原确定判决或裁定同一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当事人仍可向最高法院全会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