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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法人消灭”。因某种原因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8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 法人解散;(2) 法人被宣告破产;(3)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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