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且各民族的分布又是聚居和杂居互相交错,于1954年先后成立了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6个自治县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个自治州。在此基础上,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到2002年底,新疆共恢复和建立民族乡43个。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部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不仅“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而且人民法院的院长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也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中的公民担任的。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中,新疆规定少数民族人员落选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补选。在立法方面,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在行政方面,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等。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中国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❶从历史情况来说,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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