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唐穆宗朝(公元821—824年),裴潾任刑部郎中。当时长安城中有个叫曲元衡的前率府仓曹,杖杀百姓柏公成的母亲。柏公成接受了曲元衡的钱财,隐瞒了其母的死讯,不向官府报告。后来事情败露,官府立案审理。法官认为,柏公成之母死在辜限之外,又以曲元衡之父是朝廷官员,曲元衡可受其父官阶的荫护,于是判他殴斗伤人罪,因有父荫,可以钱赎罪。唐律中有“保辜”的规定,即:凡因殴斗致伤他人者,按伤人轻重情况,分别规定期限(用手足伤人者限十日,以其它物件击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兵刃铁器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殴折人肢体及损伤骨头者限五十日),若被殴伤者在期限内死亡,殴人者依殴斗杀人论罪;若伤者在期限外死亡,或虽在期限内,但是因其它缘故而死亡的,按殴斗伤人论罪。唐律又规定:七品以上之官,可荫护其祖父母、父母、妻、子孙,被荫护者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本案中,法官偏袒曲元衡,故抓住柏公成之母被杖后死于辜限之外的情况,判其殴斗伤人罪;又援引品官荫护之法,使其以钱赎刑。大理寺又以穆宗颁令赦天下,而免曲元衡之罪。裴潾不同意这种处理,上奏说:“刑罚是国家的权柄,居官者得依法施刑于本部属之内。如果人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罪过,不得擅自施刑;必须告于官府,由官府为之申理,个人无权擅行笞杖于平民。曲元衡时非在官,柏公成之母亦非其部属,而私加杖罚于其身,致其身亡,应做为特殊案例来处理,不能拘泥于常法。柏公成受贿于杀母仇人,因母死而取利,悖逆人伦天性,应加极刑。”按唐律:隐匿父母、祖父母丧而不报者,罪列“十恶”中的“不孝”,为十恶不赦之罪。柏公成不但不告发杀母仇人,反而受其财贿,利用母死获利,亦属罪行严重。穆宗闻奏,认为裴潾的话有理,于是命将曲元衡决杖六十配流,柏公成处死。 ☚ 长庆元年科举案 李直臣坐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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