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府利益分析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府利益分析说产生于20世纪40至50年代,于60年代步入鼎盛时期,影响很大。主要倡导者为美国国际私法学布雷纳德·柯里。这一理论出发点基本上是完全否认法律选择规则,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规范的问题,易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将让位的问题。” (柯里) 由于该学说不加掩饰地推崇法院地法而遭到国际私法学界的批评。主要批评有: (1) 这项学说的错误,在于州为了其居民的利益而适用其州法律的不当引述。因为州法律的制定,并不仅是为了促使其居民较非居民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也不是为了促使其州本身较他州获得更多的利益。(2) 柯里所倡导的州利益的严格定义,缺点在于将冲突问题视为公法而非私法的趋势。因为在公法趋势下,审判地的利益将超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 该学说所提的探究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无法验证的。实际上,政府利益和真正立法意旨间的矛盾是被忽略的。参见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现代美国冲突法学说之一,由柯里提出。主张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的冲突,法律适用应以政府利益为唯一标准,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此说在美国影响很大,不少学者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新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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