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原则
亦称“损益同销原则”。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确定赔偿时所适用的一项原则。对于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当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中扣除。与债权中债的抵销不是一回事。如汽车因被撞坏而更换了新的零件,确定赔偿时应当考虑以新换旧所增加的利益;房子在爆炸事故中震塌,房屋所有人在主张赔偿时,应当扣除倒塌后还有价值的房子建筑材料的利益。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应当注意: (1) 受害人获得了利益。(2) 受害人获得的利益与损害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获得利益的扣减必须与获得利益的目的相协调。如果受害人获得利益的扣减与其获得利益的目的冲突,就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如某人被汽车撞伤残疾而获得了社会捐助,捐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害人,而不是帮助加害人减轻责任,因而不能适用损益相抵。损益相抵原则可由法官依职权适用,不必待当事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