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自1990年起,我国每年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前,向国内外公开发布上一年的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发布地区性环境状况公报。编写和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目的在于反映一年来我国的环境变化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对于及时地、如实地反映我国环境及环境保护状况,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环保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环境状况公报分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两大部分。在状况部分,一般反映环境要素,包括土地、森林、水、大气、工业固体废物、气候与自然灾害等等情况,还反映城市与农村地区性环境情况,以及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经济活动的影响等。在工作部分,一般反映的是环境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国家交流、科技标准、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工业污染治理、城乡环境建设等情况。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参加公报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