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双罚制度在处理涉及法人的环境犯罪案件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自然人和法人同时给予刑事处罚的制度。严重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但多数情况下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所为。某些法人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润,无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随意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法人进行的环境犯罪行为,通常是法人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指使或授意具体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因而还必须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人适用刑罚,具体就是惩罚直接行为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日本、英国等国的环境法律,多明确规定对有环境犯罪行为的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适用刑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海关法》等法律规定,法人组织在中国也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处以刑罚。由于法人主体的特殊性,只能适用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 对自然人则还可适用自由刑,如徒刑,直至生命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