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指定管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因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时候,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审判法院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分为:(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案件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时,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不宜行使审判权包括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而不宜行使审判权,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可能妨碍公正地处理案件等情形。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赋予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管辖权,或在数个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指定其中之一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某一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于案件的管辖权不明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和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情形。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因管辖不明或者某种原因,需要确定案件管辖归属时,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活动。不同国家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不完全相同。例如日本。该国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是: (1)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不明; (2)在已宣告管辖错误的裁定中确定的案件没有其他法院管辖的,检察官对此案应当向有关第一审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提出指定管辖请求。在上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作出裁定前,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必须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在我国,对于管辖不明或有某种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指供 指定辩护 ☛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以裁定方式确定由某下级法院管辖。当级别管辖或区域管辖发生争议,或管辖不明时,都可因法院、检察院、自诉人或被告的请求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辖。例如几个法院对某案件都认为有管辖权或都认为无管辖权,或者几个法院管辖区域毗连,境界不明,不能辨别应归哪个法院管辖,都可发生指定管辖问题。申请指定管辖应由下级法院、原告、被告以书面提出,上级法院应予裁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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