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基本建设基金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基本建设基金制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以基本建设基金的形式来管理的制度。1988年7月中国国务院批准试行,从1989年开始实行。非经营性基金贷款在有关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的还款资金来源予以回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在1989~1993年由国家安排计划,通过建设银行对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放基建基金贷款进行管理,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运作管理。 基本建设基金制 基本建设基金制project foundation system in fixed asset investment中国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将财政收入中的部分项目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的一项预算资金供应制度。为适应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改革,国家相应组建了中国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中国国家交通投资公司、中国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中国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中国国家农业投资公司、中国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六大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国家建设基金的经营、管理、增值和收回,并保证将这些资金用于本部门、本行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这些投资公司本身则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 国家外汇储备转贷 台湾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 ☛ 基本建设基金制 基本建设基金制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的一种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制度。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由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和财政定额拨款五部分组成。中央投资的项目,所收回的投资本息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 (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的留成部分),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它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它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央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量入为出。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基本建设基金由国家计委进行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将其按期拨给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本建设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 基本建设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的“四按”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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