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迁移避税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其居所在国际间进行迁移。通过迁移居所而改变居民身份,逃避所在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跨国纳税人之所以要利用居所的迁移来逃避纳税义务,除了各国税负水平高低不等之外,各国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多以课税主体即纳税人在本国有无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作为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则是更为直接的原因。例如,将居所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迁移,以低税国居民身份纳税,从而减轻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 将居所从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迁移,以后者居民身份而仅就其来源或存在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家境内的收入或财产纳税,从而逃避原应对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 通过不断变更居所,躲避居民身份,而避免在任何国家以居民身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通过常年在国际间流动,在任何一国停留都不超过非居民纳税起点时间,而逃避几乎所有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