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上的债权依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时,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可有权请求偿还其利益。例如甲向乙购1万元货,并已受支付,甲发行金额1万元本票一张给乙,以代价金的交付,等乙将该票据以背书让与丙,丙自该本票到期日起,经过3年,未向发票人甲请求付款,则票据上的权利,自应因时效而消灭。这时,发票人甲对于执票人乙所得的代价,因为有利,而执票人丙对于其背书人所付代价,则令有损。法律为救济此种不公平,特使发票人在其所受代价获得利益的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执票人丙对之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学说很多。有说是票据上权利的附属的;有说有民法上不当得利偿还请求权的一种的;有说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的;有认是基于票据法上的规定,而系一种特别请求权。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有: ☚ 票据时效 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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