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补救
对票据因物灭失、遗失、被盗,或其他事变而丧失占有权时所采取的补救办法。各国的具体做法不一,大约有三种:
❶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发票人提出另制复本或新票的请求,如英国票据法。
❷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作命令支付的裁决,如法国商法。
❸失票人可请求法院作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如德国票据法、瑞士债务法、台湾票据法。执票人丧失票据时,票据权利人可作止付的通知,但应在提出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向付款人提出已为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如未依规定办理的,其止付通知失去效力。所谓止付通知,是丧失票据人的义务,如违反此项义务,则由丧失票据人自负其责。所谓公示催告,是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分明的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其申报权利,或提出票据,若不申报或提出时,因而宣示失权或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公示催告对于票据持有人,予以6个月以上的申报权利期间,如不在期间申报权利或提出票据,可用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但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度开始后,票据若已到期,须提供担保,请求票据债务人为票据金额的支付,不能提供担保时,可请求将票据依法提存,以等法院除权判决后,再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若公示程序虽经开始,而票据尚未到期的,则不得请求给付或提存,但申请人可提供担保,请求发给新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