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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票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票据piàojù

写明支付一定货币数额的凭证。

票据piàojù

❶ 〈名〉写明有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法定证件:非法票据│票据承兑。
❷ 〈名〉出纳或货物运输的凭据。

票据piào jù

❶ 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四卷:“如人民以准行牌照曾经与敌贸易,或在缧绁之中写给票据、售买粮食、赎己身己物等事,凡此于和后皆可理直。”
❷ 按照法定形式制成的写明有支付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1890年《日本国志》卷十六:“证票买卖会社: 如国家负债所给之证凭、商人集资所得之票据,均可将己所有卖之与人。其价以时起落。此会社,即以买卖证票为业者也。”1932年茅盾《子夜》十一:“‘哎,哎!老九,再过几天好么?今天我身边要是有一百块,我就是老忘八!’冯云卿陪着笑脸说,就把那些票据收起来。”

票据piào jùвéксель; кнция; распска

凭证

凭证

证(证信;质证) 据(凭据;单~;票~;收~) 信(符信) 验(符验) 照(质照) 把柄
用文字写的凭证:字(字据;立~为据) 书(婚~)
印的或写的作为凭证的纸片:票(票证;票据;饭~;菜~;肉~;支~;发~;车~;船~;门~;选~;废~) 条子
(可作为证据的事物:凭证)

另见:文件 根据 证据 证明2 契约

☚ 凭证   各种凭证 ☛

票据Paper

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据。一般载明金额数量和付款日期,是持票人在指定日期内向指定付款或出票人支取款项的凭证。可分为:汇票,由出票人开出,要求付款人在一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本票,出票人约定一定日期,自己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持票人)的凭证;支票,作为货币使用的支付凭证。按期限不同还可分为: 即期票据,要求见票后立即付款; 定期票据,要求按票面载明的日期付款。西方国家中,票据可以转让,贴现。是融资工具之一。

票据

票据

具有一定格式并用于证明债务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的书面凭证。它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发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按票据的流通性,分为流通票据和非流通票据。流通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经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通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进行融资。非流通票据不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按票据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 前者是见票后立即付款的票据;后者是到期日才能付款的票据。

☚ 不记名有价证券   票据的背书 ☛

票据bill

一种以书面形式载明债务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债权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出现于中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发展而被广泛应用。票据与其他债权凭证如押据、借据等不同,它可以转让,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也可通过贴现,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票据主要有期票、汇票和支票。按票据到期日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中国在一定范围内也利用票据形式作为结算的手段,但不能转让和流通。

票据

见“经济”中的“票据”。


票据

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务凭证。书面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据以向发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有期票、汇票和支票等。

票据

票据

根据我国 《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其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就是代替现金作支付手段使用,同时票据具有结算作用,利用票据结算债权债务,可以通过抵销方法清结账务,以票据交换中心替代逐笔结算的交付,从而大大简化和加快结算活动,因此票据结算已为现代国家和国际间广泛采用。
票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多次转让形成票据的流通,票据只有通过流通才能实现其经济功能。
(2)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所谓完全有价证券是指权利的产生、行使和转移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签发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因此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3) 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票据的格式,如记载方式、记载事项等,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才具有票据的效力。
(4)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事项来否定票据文义的效力,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以票据文义为准。
(5) 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取得票据必有一定原因,但这种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持有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他就被认为是合法持有人,具有票据权利。
(6)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所代表的权利,是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它不同于股票、仓单、提单等,股票是表示一定资本的资本证券,仓单、提单是代表一定商品的商品证券。
(7) 票据是指示证券。只要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未明确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任何持票人均可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指示的人。
我国 《票据法》 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作以下分类:
❶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出票人为银行的汇票,后者是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人的汇票。
❷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由银行作为承兑人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人为承兑人的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
❸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汇票即到期,付款人应立即付款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经过一定期间或在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为远期汇票。
❹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是否需要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不需附具任何单据的汇票为光票汇票; 必须附具与商业交往有关的单据 (如保险单、提单等) 才能承兑、付款的汇票为跟单汇票。
❺按照记载收款人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记名汇票的收款人特定,需经背书票据才可转让; 指示汇票未最终确定收款人,经背书可转让指定人; 无记名汇票又称来人汇票,谁持有汇票谁就拥有票据权利,凭交付即可转让。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兑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可作如下分类:
❶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根据本票出票人的不同,由银行签发的本票是银行本票,由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本票是商业本票。我国 《票据法》 只规定了银行本票,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签发本票。
❷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本票到期日的不同,即期本票是票据上不记载到期日、付款人见票即应付款的本票; 远期本票是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日期付款的本票。我国 《票据法》 只规定了即期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作如下分类:
❶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❷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支票上记载有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记名支票,支票上未记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无记名支票。
❸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划线支票是在票据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故又称平行线支票,划线支票的付款人只能向自己的客户或其他银行付款; 保付支票是由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由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均负责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律没有规定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95年颁布的 《上海市支票办法》 规定,在支票左上角加划两条斜线的为线划支票,只能办理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都是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承兑人等。票据当事人产生、变更、消失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了票据关系。按照 《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称为票据权利,包括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❶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享有付款权限或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也称第一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本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支票的付款人及其保证人。
❷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载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第二次请求权,也称偿还请求权。《票据法》 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个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根据 《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票据法   汇票 ☛

票据

具有一定格式的支款凭证。有价证券的一种。载明一定金额,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在指定地点,由发票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为付款人,向受款人或执票人(亦称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项。最初出现于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而开始广泛应用。我国唐代有飞钱,明末山西有汇票,但都限于异地汇款。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可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前者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票据,后者为至票据载明的到期日才能付款的票据。在资本主义国家,票据可以背书和交付的方式转让,成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也可通过贴现,成为融通资金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结算凭证也利用票据形式,但尚不能转让和流通。

票据Bill/Receipt

为证明债权债务信用契约的存在而依一定的形式做成的书面凭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种类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

票据

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转移、清偿的一种信用工具。在票据使用中,出票人是指制作票据的人,他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其他票据债务人。如:(1) 付款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 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时,作为背书人而成为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是指行使票据权利的人。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持票人是票据债权人。这里,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时,持票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黏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黏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即在票据上实施背书行为的票据持有人。被背书人,即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权利的人。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一种汇款凭证,是由银行签发、交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凭此向付款银行取款的汇票。这种汇款方式称为“票汇”。商业汇票是指商品交易中开具的汇票。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后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作为付款人的企业直接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的付款日期有四种:(1) 见票即付。这种汇票又称“即期汇票”。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也作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 定日付款。(3) 出票后定期付款。(4) 见票后定期付款。后三种汇票又称“远期汇票”,这些汇票需提前提示承兑。汇票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两种。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为光票。一般说来,银行汇票多为光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为跟单汇票。一般说来,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2.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由工商企业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3.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若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在以上票据中,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称为“银行票据”,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支票等;由企业直接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称为“商业票据”,如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等。除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外,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有一种融通票据。这是一种并无实际商品交易背景,而只是为了融通资金所签发的票据。融通票据可由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亦可由企业出票、银行承兑,或可由银行出票、银行承兑。在票据中,定期付款的票据称为“期票”。

票据

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支款凭证。有价证券的一种。票据上写明金额及时间,持票人按指定的日期,在指定的地点,由发票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受票人或持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款项。票据主要有汇票、支票等。根据票面写明的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前者是见票立即付款的票据,后者是到期才能付款的票据,在资本主义国家,票据还可凭背书和交付的方式转让,通过贴现,融通资金。在我国,不能转让和流通。

票据

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有7个法律特征:
❶票据权利、票据义务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❷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的产生,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与设立票据的原因无关;
❸票据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制作,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❹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的内容决定于票据上记载的文字的意义;
❺票据债权人占有票据,即可向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要求给付票据上载明的金额;
❻票据给付的标的为金钱;
❼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可依法转让。

票据

票据bill

按一定的格式作成的由出票人依法发行的具有流通性和无条件支付的债务凭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工具。其上载明一定金额,于见票时或指定到期日,在指定地点由出票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对于债权人,票据是其债权的一种保证,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争执时,票据在法律上是证明债权债务契约存在的明确证据。债权人若因本身需要资金而不能将债权保持至到期日止时,可将该票据转让他人以取回现金,但债权的转让一般须有书面的记载。票据的特点在于能够流通转让,这与其他债权凭证(如押据、借据)不同。票据主要有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按票据到期日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前者见票后立即付款,后者至票面载明的到期日方才付款。票据最初出现于12世纪的意大利,后随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而各国开始广泛使用,现在它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短期金融工具,发挥着支付、汇兑、结算、信用、融资等方面的功能。

☚ 票据市场   金融票据 ☛
票据

票据

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现行各国主要的结算和信用工具。票据可由债务人签发,承诺式委托付款人按规定期限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持票人;也可由债权人签发,命令或要求债务人或承兑人到期无条件付款。在票据签发生效后,持票人依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规定,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转让权;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按规定付款的义务,但如果有合法事由,亦可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抗辩。

☚ 建业股利   沿革 ☛
票据

票据

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有的国家亦称“流通证券”或“流通票据”,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用工具。它是在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国际上遇到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三大类。
票据的性质和特点
❶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无条件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时,均不得附有任何支付的前提条件。票据的产生和存在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前提,票据付款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失。
❷票据是一种设权有价证券。所谓设权有价证券,是指票据持票人凭票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这种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离开了票据,就无法证明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即提出票据,显示占有、要求付款)。
❸票据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或称流通证书。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为使票据顺利流通,票据权利的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义务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票据的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后,有权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同时,票据的受让人(善意的)权利优于让与人。例如,某外贸公司要求一家工厂加工出口产品时,它先将原料赊销给这一加工厂商,并获得这一工厂承兑的汇票一张,然后外贸公司将此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某一商社,用以抵付其购入商品的货款,这时作为善意持票人的商社,就取得了优于外贸公司的地位。如果外贸公司所给原料有问题,与加工厂商发生纠纷,加工厂商虽有权向外贸公司提出抗辩,但对持有票据的商社,则必须按照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付款,不能以对外贸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商社,因为商社的权利是来自票据,而不是来自一般的合同,所以票据受让人的任何前手以任何事由向让与人进行抗辩,通常都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否则票据将无流通转让。
❹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证券。所谓无因的债权证券,是指当债权人持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一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从法律上讲,票据的基本关系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两回事,票据的产生或转让是有原因的,但是票据设立后,它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能因为票据的基本关系有瑕疵,而影响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❺票据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票据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作成方能有效。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流通转让、付款、追索等行为的方式、程序、手续,在法律上都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权利义务要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得以票据文义以外的事项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人,必须对票据上所载文字负责。
❻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票据的债权人因持有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在持票人领取票面金额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消失;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可向其前手追索。如债权人不将票据交还的,债务人可拒绝付给票款。
在上述票据的性质和特点中,最主要的是要式性、无因性和流通性。按票据到期的不同,可分“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前者是见票后立即付款的票据,后者则必须到票面载明的到期日才能付款。
票据的作用 由于形式简单明了,流通自由,因而在经济上起着:
❶汇兑结算作用。当今国际、国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用以了结相互间的债权债务。票据正具备这一支付工具的功能。
❷信用作用。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设有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例如A商店想购买B工厂的商品、但一时又无现款,此时可由A商店开出一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交给B工厂购入该商品,以结清货款。如果B工厂急需资金使用,可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使未来的资金变为今天可用的资金,这就是票据的信用功能。
❸支付作用。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在商品经济中,交易频繁,如逐笔以现金支付,将不胜其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多次转让,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义务,背书次数愈多,票据债务人也愈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也愈强。多次的背书转让,使票据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形成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清算,将收支相抵轧差,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 商业本票   票据法 ☛
票据

票据Paper或Note或Bill

❶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凭证。如提单、运单、发票、保险单据等。
❷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后一种。
〔参〕 汇票 本票 支票

☚ 三、信用工具   本票 ☛
票据

票据

指具有一定格式,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执票人可向发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的书面债券。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票据开始广泛使用,并可以转让流通,成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 间接标价法   汇票 ☛
票据

票据Instruments

参见“国际信用工具”。

☚ 国际信用工具   汇票 ☛
票据

票据

在商品或货币的让渡过程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与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其中广义的票据是指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凭证、单据,如公司股票、国家公债债券、发票和提货单等;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国家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

☚ 大额转让存单   汇票 ☛
票据

票据

一种可以代替现金的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商品经济运动中,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法律特征是: (1) 它可以经交付或背书而转移,不必通告原债务人 (发票人); (2) 持票人取得票据以后,有权主张票据上的全部权利;(3) 转让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不需成因的法律行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无条件承兑票据上的义务。因而,如果债务人及其所委托的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持票人可以此作为法律凭证,要求法庭强制执行。票据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出售,成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票据也可以通过贴现、再贴现成为融资工具。票据贴现是银行的一种业务,银行收购票据持有人的未到期票据 (期票、汇票),扣除一定的利息或贴息后向票据持有者付现,而银行则取得票据拥有权,凭此到期向出票人收款。银行的另一种票据业务是票据抵押放款,这里,票据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银行贷出的款项一般不超过票据面额的60—80%。借款人应按期赎回票据,否则,银行有权自行处理。银行在经营票据业务中,需要对相互收付的票据进行当日清算,这种清算称为票据交换。其方法是有资格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向中央银行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准时集中于票据交换所,将当时收进他行的票据,与其他银行收进该行的票据进行交换。交换后的应收应付款,由中央银行于每次交换终了后,在各银行存款户上分别收付。我国解放后在大城市也设有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据及各种结算凭证的交换。交换后的应收、应付金额,记联行往来帐户。由于票据流通中会出现拒付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专门的票据法。目前国际上有两大票据法系,一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 另一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际上尚无统一的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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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bill;note;instrument
凭~报销 reimburse expenses on producing receipts/到期未付~overdue bill/定期~time note/即期~ demand note/流通~negotiable instruments/~背书endorsement(of a bill)/~到期通知书note maturity notice/~结算settlement of instruments/~交换clearance /~交换所clearing house(CH)/~交换中心clearing center/~经纪人bill (or note) broker/~法law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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