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Bill Fabrication行为人假托他人名义制作票据的无效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被伪造者不负票据责任,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伪造行为人假托他人名义制作票据的无效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 (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 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被伪造者不负票据责任,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bill fabrication行为人假托他人名义制作票据的无效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被伪造者不负票据责任,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 票据责任 空白重要凭证 ☛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日本学者青木将票据伪造行为,分为票据的伪造及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两种。所谓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他人的名义所占的发票行为。例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或模仿画样而为发票。所谓票上签名的伪造,指伪造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例如伪造背书的签名则为背书的伪造,伪造承兑人的签名则为承兑的伪造。现时学者有以此种区分含义较狭,认为票据伪造应包括一切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原无法律上的效力,虽执票人以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其权利,伪造人及被伪造人,因均不是由自己签名在票据上都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至于伪造人,虽应犯刑法上伪造有价证券罪,并负民法上侵权行为责任,但这是另一问题,不属票据法的范围。如他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名字,则签名人必须负票据上的责任。因为票据是要式与文义证券,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不因其他伪造行为而影响其效力。例如,某乙伪造本票,签署某甲发票人的姓名,将该票据交付给丙,丙以背书让与丁,丁又以背书让与戊。此时,戊若向甲或乙请求付款,甲、乙均可不负责任。乙于此时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但此项伪造票据,既已由丙、由丁分别真正签名,辗转而让与戊,戊若向丙或丁行使追索权,则丙丁须负票据上的责任,丙丁虽因而蒙受损害,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 票据行为 票据更改 ☛ 00001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