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人Relative Person of Notes见“票据当事人”。 票据关系人依据票据法规定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票据收受、支付关系的人。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实际上只有二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关系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后,都要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上的支付责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鉴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票据出票后,汇票出票人必须承担两个责任: ❶承担保证承兑的责任,在承兑以前,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❷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因而其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直接承担付款,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支票的出票人虽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但鉴于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它不在支票上鉴章,不是票据的债务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支票是无主债务人的。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票据以前,只要处在被提示承兑或被提示付款的地位,对汇票不负法律上的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付款人付款。在票据承兑以后,承兑人成了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属债务人的地位,被背书人、持票人均可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持票人是依法取得并占有票据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 “来人”。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在票据不获付款时,对次债务人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指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或命令,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汇票上的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是指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鉴章并将此票据交付受让人或被授权人的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后,就要对票据负债,所有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担保票据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人并应承担担保票据承兑的责任,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清偿责任,并证明前手鉴章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票据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relative person of notes见“票据当事人”。 ☚ 票据当事人 出票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依照票据法规定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票据收受、支付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本票、银行汇票和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由于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实际上只有二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此外,票据还有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关系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关系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后,都要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上的支付责任。 ☚ 功能 出票人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票据收授、支付关系的人。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实际上只有两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关系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后,都要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上的支付责任。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票据出票后,汇票出票人必须承担两个责任: ❶承担保证承兑的责任,在承兑以前,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❷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以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因而其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直接承担付款,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支票的出票人虽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但鉴于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它不在支票上签章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支票是无主债务人的。出票人要担负比一般次债务人为主的责任,除在支票不获付款时应负清偿责任外,即使持票人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其对次债务人的追索权时,出票人也不能免除清偿票款的责任。 付款人 是指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票据以前,只要处在被提示承兑或被提示付款的地位,对汇票不负法律上的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付款人付款。在票据承兑以后,即承兑人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成了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属债务人的地位,被背书人、持票人均可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收款人 是指收取票款的人。它是票据的持票人即债权人。收款人(持票人)的权利是可以依据票据向付款人(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遭拒绝,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保证人追索票款。但是收款人经背书转让其票据成为背书人后,就成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票据付款的责任。 持票人 是指依法取得并占有票据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来人”。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不获付款时,对次债务人有追索权。也就是说持票人有二次请求权,这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独特制度。 承兑人 是指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或命令,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汇票上的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 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章并将此票据交付受让人或被授权人的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后,就要对票据负责,所有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担保票据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人并应承担担保票据承兑的责任,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清偿责任,并证明前手签章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 保证人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票据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 票据法 票据权利 ☛ 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ConcernedParty of Bill亦称“票据当事人”。见“票据当事人”。 ☚ 票据当事人 票据抬头人 ☛ 00000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