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票据义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应负的责任。所谓票据债务人,就是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和在票据上的记载,承担票据责任的人。票据在其自出票、转让以至付款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付款人) 和保证人等多层次的债务关系。按照在票据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直接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支票没有主债务人,这是由它较汇票、本票有不同的处理程序所决定的。次债务人本身对票据的付款不负主要的责任,主要是负有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通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需待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时候,才承担清偿票款之责。在次债务人清偿票款后,自己解除了票据责任,同时又可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直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bill obligations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与票据权利相对应,票据义务总体上分为付款义务和担保付款义务。付款义务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票据主债务人向其承担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所支付的金额就是票据上记载的金额。票据主债务人因票据种类不同而有下同情况:在商业汇票,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在银行汇票和本票,为出票人及其保证人。票据主债务人的票据义务是一种绝对义务,即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就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在票据主债务人依法付款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免除,票据关系消失。担保付款义务是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行使追索权时,票据次债务人向其承担的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费用的义务。票据次债务人因不同票据而有不同情况:在商业汇票,为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在银行汇票和本票,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在支票,为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票据次债务人依法清偿后,其及其后手的票据义务可以免除,但票据关系并不消失,已履行清偿义务的次债务人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票据权利 票据清算制度 ☛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应负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是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和在票据上的记载,承担票据责任的人。票据在其自出票、转让以至付款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等多层次的债务关系,按照在票据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 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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